一、體格檢查:錄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,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條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,並繳交合格體格檢查表乙份,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,均不予分發進用。
二、錄取人員於分發報到時須繳交畢業證書或資格、工作證明書正本,未提出繳驗者,即取消錄取資格。
三、錄取人員一律按各職階、類科、錄取分發區成績高低順序及各責任中心郵局業務需要分批分發進用。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,不予分發進用或即予終止勞動契約:
(一)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。
(二)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,曾犯內亂罪、外患罪,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。
(三)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,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。
(四)犯前二款以外之罪,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。但受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
(五)依法停止任用、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。
(六)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
(七)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
(八)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。
(九)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。
四、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,即視為放棄,並註銷錄取資格,一律不得請求保留。
五、試用:
(一)各職階類科錄取人員分發進用後須依規定試用六個月,試用期間每二個月辦理試用考核一次,但該次考核成績不合格(59分以下)者,即予終止勞動契約。試用期間按各職階核定薪級支薪。
(二)如有隱瞞精神疾病或其他嚴重疾患,致影響日常事務之處理或業務之推動,經查證屬實者,得於試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。
六、擔任工作:
(一)營運職郵儲業務類科錄取人員一律擔任各級郵局營業部門(含櫃台)郵務、儲匯、壽險等相關業務。其他各專業類科營運職及專業職(一)錄取人員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及缺額情形,先調派錄取地區附近郵局擔任營業部門(含櫃台)實務作業,以熟悉郵政各項相關業務。
(二)專業職(二)內勤櫃台業務類科錄取人員,一律擔任各級郵局營業窗口櫃員及相關業務推展工作,不得要求改派其他工作。
(三)專業職(二)外勤郵遞業務類科錄取人員,一律擔任外勤郵件收攬投遞工作,不得要求改派內勤工作,且須熟悉駕駛郵局配置之腳排檔重型機車,否則視為試用不合格。
七、中華郵政公司現職(僱)人員報考者,須符合各類科資格條件規定,經錄取後依錄取之職階、類科及錄取分發區辦理職階改僱手續,並按從業人員人事規章辦理。
八、錄取人員經分發進用後,試用期滿之翌日起,服務未滿3年者,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調其他各等郵局服務。
九、本項甄試錄取進用之人員,依從業人員人事規章辦理,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。如通過國家舉辦之考試,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時,亦不得要求改敘為交通(郵政)資位人員身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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