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中華民國36年9月24日行政院令訂定發布
中華民國81年7月7日財政部令、交通部令會銜修正發布
中華民國90年11月8日交通部 (90) 交郵發字第00067 號令、財政部 (90) 台財保字第 090075120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
中華民國91年12月27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1B000158號令、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1075174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
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交通部交郵字第0960085024號令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0960008783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
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交通部交郵字第0980085023號令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0980007803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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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1B000152號令、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10751739號令會銜訂定發布
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60085008號令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0960002439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簡易人壽保險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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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1B000142號令、財政部台財融(二)字第0912001988號令、中央銀行台央外柒字第0910072994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係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。 第 二 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)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新增業務,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許可;其涉及外匯業務者,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。
中華郵政公司經許可辦理新增業務者,應於開辦前將開辦日期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或中央銀行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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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1B000143號令、財政部台財融(六)字第0916000502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。 第 二 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)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(以下簡稱儲匯業務),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,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,以促進公司健全發展,維護金融安定。 第 三 條 內部控制之基本目的在於促進中華郵政公司健全經營,並應由其董事會、管理階層及所有從業人員共同遵行,以達成促進公司營運效率、維護公司資產安全、確保財務及管理資訊可靠性與完整性及遵守相關法令規章之目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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郵件處理規則 中華民國91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10059928令
中華民國91年12月30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1B000166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郵政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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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690號令制定公布 第一條交通部依郵政法第三條規定,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本公司),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;本條例未規定者,依其他法律之規定。 第二條本公司本企業化經營原則,以提供普遍、公平、合理之郵政服務,促進郵政事業健全發展,增益全體國民福祉為目的。 第三條本公司經營遞送郵件、儲金、匯兌、簡易人壽保險、集郵及其相關商品、郵政資產之營運等業務,並得經交通部核定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相關業務。
本公司經營前項業務,應分別依郵政法、郵政儲金匯兌法及簡易人壽保險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。
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原辦理之各項業務,於本公司完成公司登記後,改由本公司概括承受辦理。
本公司業務之經營,得按商業慣例,支付代理或經銷佣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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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易人壽保險法
中華民國24年5月10日國民政府令公布
中華民國24年12月1日施行
中華民國24年10月19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
中華民國31年5月27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
中華民國32年3月10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
中華民國33年10月6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
中華民國36年5月28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
中華民國36年11月4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
中華民國80年2月1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
中華民國87年10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
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670號令修正公布
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831號令刪除第41條條文;並修正公布第2條、第5條、第7條、第31條、第32條、第34條、第36條、第38條、第40條、第42條及第43條條文
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2541號令刪除第30條條文;並修正公布第7條、第8條及第43條條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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郵政儲金匯 兌 法
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700號令制定公布
第一章 總 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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